4.4其他条件
设备进行检验时的其他条件如下:
a)设备周围无强烈冲击、振动、电磁场及腐蚀性气体存在;
b)设备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影响。
5检验用仪器及要求
检验用仪器及要求由 GB/T5170的各部分具体规定。
6检验周期
6.1正常使用的设备,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。
6.2对设备的主要部件(指对设备性能有直接影响的部件)维修或更换后,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6.3设备在安装调试之后或启封重新使用之前均应进行检验。
7检验负载
检验设备一般在空载条件下进行,如在负载条件下检验,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。气候环境试验设备的检验负载应满足以下条件:
a)负载的总质量在每立方米工作空间容积内放置不超过80kg;
b)负载的总体积不大于工作空间容积的五分之一;
c)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任意截面上,负载面积之和应不大于该处工作空间截面积的三分之一,负 载放置时不可阻塞气流的流动。
机械环境试验设备的检验负载应在相应的设备检验方法中具体规定。
注:检验负载的具体选择也可由设备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8对受检设备的外观和安全要求
8.1受检设备的名称、型号、生产厂、设备编号、制造年月均应有明确的标记。
8.2受检设备的控制仪表、设定仪表和指示仪表等均不应有明显影响性能的缺陷。
8.3受检设备的各种安全报警保护装置应工作正常。
9检验记录表
设备进行检验时,应填写检验记录表。检验记录表上应至少包含受检单位,受检设备的名称、型号、 编号、生产厂,检验所依据的标准,检验仪器的名称、型号、编号,检验环境条件,检验参数值,设备仪表设 定值及指示值,检验原始数据,检验结果,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员签名等相关内容。
10检验结果的处理
10.1受检设备合格与否的判定
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定,则判为“合格”,否则为“不合格”。
10.2特殊情况处理
当受检设备的个别参数或个别测量点,其检验结果不能满足技术指标的要求且与测量点的位置有 关时,按以下办法处理:允许适当缩小受检设备的工作空间,缩小后的工作空间应满足全部技术指标要求,检验结果为合格,但在检验报告中必须给出限制性说明。
10.3检验报告
检验结果应在检验报告中反映。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:
a)标题“检验报告”;
b)实验室名称和地址;
c)进行检验的地点(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);
d)检验报告的唯一性标识(如编号),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;
e)客户的名称和地址;
f)被检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;
g)进行检验的日期,如果与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,应说明被检对象的接收日期;
h)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的标识,包括名称及代号;
i)本次检验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;
j)检验环境的描述;
k)对标准偏离的说明;
l)检验人员、核验人员的签名,签发人员的签名、职务或等效标识;
m)明确的结论;
n)检验单位公章;
o)检验结果仅对被检对象有效的声明;
p)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,不得部分复制检验报告的声明。
10.4检验标志
检验结果采用“合格”、“停用”二种标志。检验标志应贴在受检设备显著的位置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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